新華財經北京12月8日電 對于“帶病闖關”問題,監管部門近期接連重拳出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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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已有36家券商因投行業務內控不完善問題受罰。另外,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期發文將項目撤否情況納入投行業務評價體系。
以A股口徑統計,2020年年初至2022年11月末變更IPO審核狀態為“終止”的共有483家(不包括輔導備案終止,下同),終止項目數量整體呈遞增趨勢。其中,超六成項目為終止(撤回),審核不通過比例僅約9.5%。
保薦機構中,中信證券、國泰君安證券的終止項目最多,均超過30起。律所方面,中倫律所、錦天城律所的終止項目均超過50起。會計事務所方面,天健會計所的數量達到81起,立信會計所、容誠會計所緊隨其后。
IPO項目終止數量遞增 撤回比例超六成
IPO終止項目指變更IPO審核狀態為終止(撤回)、終止(審核不通過)、終止審查、終止注冊的A股擬上市企業。2020年年初至2022年11月末,符合條件的企業共483家。
從時間線來看,近2年IPO申報途中“夭折”項目呈遞增趨勢,2022年第三季度終止項目數量達到94起,環比增加51.61%,達到近2年以來最高值。
圖1:2020年年初至2022年11月末A股IPO終止項目
在合計483起IPO終止項目中,因終止(撤回)而終止的占比超六成,審核不通過的項目占比約9.5%。
創業板是項目終止“重災區”,數量超過200起,其中終止(撤回)項目超過180起。其次為北交所、科創板,IPO終止項目均超過80起。
保薦機構:中信證券、國泰君安終止項目超30起
數據顯示,483起IPO終止項目共涉及68家保薦機構。其中,保薦項目終止數量超過10起的共有16家機構,合計終止項目超過300起。
具體來看,中信證券以34起位居第一,國泰君安證券、華泰聯合證券位居第二、三位,分別有33起、28起。
圖2:2020年年初至2022年11月末IPO終止企業保薦機構
中信證券的IPO終止項目中,終止(撤回)項目共有23起、終止審查項目共有10起,均在同類機構中數量最多。審核不通過的項目有1起,發行人為恒泰萬博,IPO被否原因為發行人未能充分說明其經營業績的成長性以及主營業務高毛利率的合理性。
國泰君安證券終止(撤回)18起IPO項目,終止審查項目共有8起,終止注冊項目共有4起。國泰君安證券IPO保薦項目中,審核不通過項目共有3起,被否次數相對較高,分別為林華醫療、派特羅爾、海和藥物。
律師事務所:共涉及87家律所 中倫、錦天城位居前二
律師事務所方面,483起IPO終止項目共涉及87家。其中,中倫律所、錦天城律所合計超過100起,與其他律所拉開較大差距,國浩律所各分所合計超過40起。
圖3:2020年年初至2022年11月末IPO終止企業律師事務所
中倫律所參與的IPO終止項目中,終止(撤回)項目占比最多,達到41起。其中,擬募資金額最大的1起為聯想集團,聯想集團的科創板IPO申請于2021年9月30日被受理,擬在科創板上市募資100億元,僅數日后發行人和保薦人撤回上市申請。
另外,中倫律所審核不通過的項目有4起,分別為燦星文化、墾豐種業、湖山股份、萬香科技。
錦天城律所緊隨其后,共有51起IPO項目被終止,終止(撤回)項目有40起。此外,審核不通過的項目有4起,分別為林華醫療、菲仕技術、青蛙泵業、安天利信。
會計師事務所:天健終止項目超80起 立信、容誠均超50起
會計師事務所方面,483起IPO終止項目共涉及37家,終止項目數量超過20起的共有7家機構,合計終止項目超過330起。
圖4:2020年年初至2022年11月末IPO終止企業律師事務所
天健會計所的終止項目數量最多,達到81起,其中終止(撤回)項目達到61起,在同類機構中最多。公開資料顯示,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因在容百科技、杭可科技的IPO審計項目中因未充分披露信息等問題,于2020年收到2次證監局警示函。
另外,立信會計所、容誠會計所參與的IPO終止項目分別達到74起、50起,數量較多。
“帶病闖關”監管趨嚴 項目撤否納入評價體系對于IPO發行人及發行中介機構高撤否問題,監管部門曾提及堅持“申報即擔責”的原則,對收到現場檢查或督導通知后撤回的項目,證監會及交易場所將依法組織核查,堅決杜絕“帶病闖關”行為。
近期,證監會再度對于“帶病闖關”問題重拳出擊。2022年11月11日,證監會對招商證券、華安國泰君安證券等5家券商以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等問題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要求。2022年11月25日,證監會對于華金證券以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為由,要求機構在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期間暫停保薦業務。
2022年12月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試行)》,其中評價指標包含執業質量,主要反映首發、再融資項目的申報質量情況,包括項目撤否情況、處罰處分及負面行為記錄等。
2021年7月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注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中提到:招股說明書中引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其他中介機構專業意見或內容的,出具意見或文件的中介機構依法承擔責任。
隨著投行業務監管趨嚴,其他中介機構的監管或也將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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