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費3300元,9年后卻要還8萬元?信用卡逾期后息費是如何計算的,收取的息費合理嗎?記者近日從法院了解到,在多起信用卡糾紛案件中,金融機構在信用卡逾期后收取的一些息費被法院判決否定。法律專業人士建議,金融機構應將信用卡逾期的息費計算方式寫入合約,持卡人若成被告也應積極應訴。
信用卡糾紛激增:逾期息費驚人
(資料圖片)
因金額不大、被告較少上訴等原因,信用卡糾紛在基層法院審理較為集中。記者日前到昆明市西山區法院采訪時,遇上一家商業銀行聘請的律師前來立案。據該律師介紹,受經濟下行影響,信用卡欠款集中爆發,當天來立案涉及總額150多萬元。
記者從昆明市多個基層法院了解到,近年來信用卡糾紛案件逐年增長,如西山法院在2019年至2021年分別受理3421件、5749件、7267件;盤龍法院2021年共受理來自信用卡和金融借款糾紛4930件,較2020年同比上升54.79%,總標的額為6.08億元,同比增加1.8億元,是該院受理案件中數量最多的一類。目前持卡人勝訴的案件不多,主要原因是該群體不應訴的比例很高。如盤龍法院2021年審理此類案件時持卡人不應訴不出庭的超過七成,九成以上的信用卡糾紛因難以找到持卡人只能公告送達,往往案件判決生效后,持卡人才后悔不迭。
記者從云南銀保監局獲悉,近兩年涉及信用卡投訴的數量也逐年上升,主要類型包括逾期后不良征信記錄糾紛、逾期后利息罰息過高、銀行不同意協商分期還款、銀行不同意減免息費、暴力催收等。云南銀保監局按照內容分別進行投訴轉辦、舉報調查等。
記者在黑貓投訴上以“信用卡 高額費用”為關鍵字檢索,共產生1000多條結果。有多名投訴者稱“錢越還越多……一算年化率高達323.9%”“2022年3月和5月分別扣除616.41元和665.18元的息費,且沒有任何說明如何產生的高額息費”“逾期還款1天就扣了30多天的高額利息”“信用卡最低還款的費用超出國家LPR好多倍”“查信用卡賬單突然發現2100元息費,沒有任何解釋,打人工也打不通”等等。
記者查閱了多個法院未支持金融機構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發現多是因信用卡逾期息費較高,法院判決將其調低。如2022年2月底昆明中院判決的一起案件中,上訴人陳艷(化名)質疑某金融機構發放的信用卡產生逾期后,僅利息年化就已達到約36%,而且違約金比利息還高,法院終審判決將銀行主張的5600余元違約金及8000多元利息調整為共約2700元。在2018年的一起二審案件中,上訴人王彬(化名)質疑信用卡產生欠款后,某銀行昆明分行收取9300多元的“手續費”,終審判決也對手續費“不予支持”。
其中,田某某一案十分典型。2007年,在昆明當導游的田某某拿到了導游協會統一辦理的信用卡后,把卡給了朋友使用。2014年3月,他偶然得知這張卡有欠款:2009年9月欠3300余元,但此時本金、利息、滯納金等合計已達3.7萬余元。田某某立即找到銀行協商還款并希望給予一定減免,當月他還款2萬元并在銀行要求下簽了《還款承諾書》。因此后續雙方再未聯系,以為事情了結的他離開昆明。直到2018年貸款買房突然發現被列入征信黑名單時,田某某才知道這張信用卡欠款已累積到6.1萬元。加上此前已還的2萬元,相當于2009年欠款3300多元,9年后一共要還8萬多元。
2019年1月,田某某狀告發卡行。昆明中院對該案的終審判決為:《還款承諾書》表明雙方已認可2014年3月前的債務。根據法律規定,確認2014年3月至訴訟時的債務為3.7萬余元。
高額息費如何計算?持卡人對部分費用產生懷疑
“到官司打完,我們也不知道銀行主張的金額是怎么算出來的。”代理田某某案的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晶說。
“這是我上訴了。”田某某至今提起此事仍氣憤不已:“要是我直接還錢,誰知道會有這些不合理息費?”
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全國多個案例,發現在部分金融機構對信用卡逾期高額息費的背后,有些問題較為模糊。
一是個別金融機構未就欠款通知到本人。田某某案中,2015年4月至2018年10月,銀行提供的催收記錄中一直顯示“無人接聽”“關機”和外訪“未找到人”等,撥打的也不是田某某如今使用的手機號。田某某認為,銀行未通知自己還有欠款,才導致雪球越滾越大,責任不該全由自己承擔:“2014年簽還款承諾書時留的號碼我一直在用,為什么不打?”對此,基層法官表示,雖也有持卡人反映自己并未接到銀行通知導致債務增加,但這種情況并不突出,絕大多數持卡人是知道信用卡欠債情況的。
二是超出合同“隱形收費”。2017年人民銀行發文將金融機構向信用卡用戶收取的滯納金調整為違約金,但明確雙方應重新約定是否收取。一些金融機構以在官網上發布了提示為由收違約金,但法院對此并不認可。田某某案中,法院就以官網提示屬于金融機構單方行為為由,判決免除了田某某1.1萬元的違約金支付責任。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可見,在多起信用卡糾紛中,法院均以相同理由判決不支持違約金。
此外,田某某案中,信用卡領用合約寫明逾期利息計收復利,但并未寫明滯納金也計收復利。王晶表示,實際銀行卻計收了,這屬于未向持卡人公示說明就進行的“隱形收費”。
三是銀行收費如何計算不夠公開透明。王晶表示,其按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的約定條款計算后發現,銀行計收的逾期利息相差不大,但滯納金相差較大。如2009年9月自己計算的滯納金為16.79元,銀行收的是35.09元,且上漲很快,第二個月52元,第四個月88元,到2011年6月就達到了封頂的每月500元。違約金比逾期利息還高,如2010年3月逾期利息為56.18元,違約金已達148.27元。自己曾多次要求銀行出示其利息、滯納金等息費的計算方式和依據,但銀行稱是電子系統計算的,到庭審結束也未出示。
王晶給記者算了一筆賬:將銀行收的利息、滯納金、超限費等息費加在一起,3300余元欠款相當于第一年產生年息83.3%,第二年142%,到2014年已達240%。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多個公開的裁判文書中均看到:持卡人質疑信用卡逾期息費太高,法院判決均對此進行了下調。如2021年底廣東高院的一份民事裁定書顯示,二審法院“計算得出某銀行中山分行計收的信用卡利息及滯納金折合年利率高達41.78%”,法院認為這并不合理。安徽淮南市中院今年4月的一份判決也顯示,“支行主張的利息、費用(含手續費和違約金)過高,依法予以調整”。
據云南銀保監局介紹,目前關于息費計算相關問題仍有一定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引起糾紛的主要是狹義上的“息費”,即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授信額度后未能按時還款產生的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
建議將計算公式寫入合約 持卡人若成被告應積極應訴
云南銀保監局方面表示,目前涉及信用卡收費內容的監管文件主要有《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1年第2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111號)。從現有生效規定來看,暫無對總收費的明確規定。但最高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
以透支利息為例,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即《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
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看到,二審案件中法官大都以24%為上限對息費總額進行判決。
法律專業人士分析,與普通案件的證據由原告被告同時提供相比,信用卡糾紛較為特殊,證據基本由銀行提供。而銀行的違約金、利息等計算均由電子系統完成,很少在案件審理中提供明晰的計算公式、抵扣順序等,容易讓持卡人產生懷疑。一位資深法官表示,法院只能對銀行計算出的息費進行形式審查,默認國家機構監管下的金融機構電子系統計算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針對信用卡逾期的息費計算方式,中國商業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導師李業順建議,金融機構應在信用卡領用合約或章程中予以明確。基層法官則認為,應對息費總額上限明確限制標準。
持卡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記者發現,多起案件中持卡人認為金融機構在訂立銀行卡合同時“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而法院通常以合同中對相關條款是否字體加黑加粗、斜體等來認定銀行是否盡到了提醒告知義務。“作為個人很難逐條理解合同。”李業順說,能真正看完全部合同的人都很少,相對金融機構,持卡人確實處于弱勢,因此自身樹立正確消費觀非常重要。
“如果因為信用卡逾期成為被告,一定要重視起來,積極應訴。”一位辦案法官說,否則將失去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一旦成為失信被執行人,還會直接影響今后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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