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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財經北京7月8日電 據證監會7月8日消息,為完善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非現金分配機制,拓寬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退出渠道,促進投資-退出-再投資良性循環,近日,證監會啟動了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試點工作。
近年來,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在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資本市場改革不斷深化,特別是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建立上市公司創投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反向掛鉤”機制,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退出環境持續改善。此次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試點工作,是證監會推動優化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發展環境、支持行業進一步服務實體經濟的又一項重要舉措。
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約定,將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通過非交易過戶方式向投資者(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一種安排。從境外市場看,私募基金在被投企業上市后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是較為常見的制度安排。這一安排有利于兼顧投資者差異化需求,進一步優化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退出環境,促進行業長期健康發展,更好地發揮其對實體經濟和創新創業的支持作用。
本次試點工作中,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分配的須是所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含一致行動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尚未解除限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照有關規則或者承諾不得減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涉及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等情形的,不得參與試點。投資者是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含一致行動人),是該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不具備證券市場投資資格等情形的,私募股權創投基金不得向其分配股票。有意向參與試點且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向基金業協會提出試點申請及具體操作方案。
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應當適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2020年修訂)》等有關減持規定。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可以占用集中競價交易減持額度進行股票分配,也可以占用大宗交易減持額度進行股票分配,占用減持額度后,相應扣減該基金的總減持額度。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應按照《減持規定》以及信息披露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下一步,證監會將結合試點工作實踐情況及時總結評估,繼續推進完善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退出機制,引導并促進私募股權創投基金規范發展,加大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