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202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著力解決法治領域突出問題,健全國家治理急需、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的法律制度,助力解決事關全局、事關長遠、事關人民福祉的緊要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計劃初次審議的24件法律案中的第4件是企業破產法(修改),這意味著,我國企業破產法施行約15年后或迎來首次修改。
亟待完善相關制度
企業破產法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礎性法律制度,對于解決企業“生易死難”、促進市場出清、優化資源配置、激發市場活力具有重要意義。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6年8月27日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專家表示,企業破產法在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中國商報·法治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企業破產法在推動市場法治化、國際化、誠信化、安全化方面的作用非常大。企業破產法讓債權人能在企業破產的時候公平、有效地獲得清償,同時讓債務人公司的其他利益相關者通過破產程序各得其所,也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讓勞動者的工資權益得到保護。以企業破產法為標尺,能夠確保公司最大限度地通過債務和解、破產重整等程序煥發活力,減少企業無序退出給當地營商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因此,企業破產法是衡量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指標。
與此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企業破產法的一些規定已經難以適應實踐需要。“企業破產法在實施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包括破產清算制度、重整制度、和解制度都需要修改完善。”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說。
李曙光解釋,現行企業破產法的適用范圍過窄。首先,企業破產法是僅適用于企業破產的“半部破產法”,缺乏個人破產制度,導致其對個人債務問題無法處理。其次,企業破產法未規定金融機構破產制度。最后,企業破產法未充分考慮其他主體的破產問題。如企業法人之外的組織(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僅能參照適用破產清算程序,無法使用重整、和解程序以更充分地利用破產程序進行債務調整與公平清償;適用范圍未考慮非營利法人;未規定地方政府債務的處理;在農業、教育等領域,現行特別法律對清償順序作出了不同于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等。
誠實守信加強自律
“企業的破產離不開政府的協助和支持,企業破產法沒有明顯體現法院和政府的無縫對接、聯系互動。”劉俊海表示,政府方面應當堅持“放管服”三結合,簡政放權、放出活力,加強監管、管住秩序,同時提供服務扶持,服務于破產企業,服務于破產企業債權人,服務于破產企業的職工、消費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人民法院要公正裁判,要形成服務型的裁判理念。審判要強調府院聯動,少破產多重整,盡量促進企業生存發展。即使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的環節,也要想方設法增強企業活力,拯救企業。
劉俊海表示,誠實守信、勤儉盡責是管理人的生命線,企業債權人對于企業應當盡到忠誠、勤勉的義務。完善管理人制度,提高行業自律,是避免企業走到破產的重要舉措。要提高管理人的專業水準和忠誠度,強化管理人的信托義務,同時盡快成立破產人管理行業組織,加強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目前我國引進了很多跨國公司,也有很多企業走了出去。劉俊海表示,如何完善破產制度,讓所有的破產企業都能夠納入破產保護,在維護我國債權利益的同時不違反國際慣例以及相關的國際公約,這是修改企業破產法需要面對的一大難題。同時,如何解決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問題,杜絕惡意規避企業破產法的“假破產真逃債”亂象,也應當成為修改企業破產法需要思考的問題。
鼓勵并規范企業重整
“平時,我們往往把破產等同于破產清算。實際上,破產除了破產清算外,還有破產和解、破產重整兩種方式。破產是市場經濟優勝劣汰必然發生的現象,但是破產并不意味著企業的‘死亡’,破產重整、破產和解都是對企業的‘保護’和‘挽救’。”2021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林文學在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為破產“正名”。
據了解,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審結破產案件1.3萬件,涉及債權2.3萬億元,促進企業優勝劣汰和要素資源高效配置;充分發揮破產審判“積極拯救”和“及時出清”功能,同時堅決防止借破產之名逃廢債;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企業破產法執法檢查,促進完善破產法律制度;審結破產重整案件732件,盤活資產1.5萬億元,讓745家困境企業再獲新生,35萬余名員工穩定就業。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有代表提出議案,建議通過修改企業破產法,構建中小企業重整規則,適應社會進步需求。議案提出,近年來,隨著市場環境的復雜化尤其是疫情帶來的中小企業經營風險的驟增,對重整制度的改革需求變得較為迫切。我國現行重整制度存在適用主體不明確、申請動力不足、制度供給單一、程序成本高昂等問題,現行企業破產法難破中小企業重整困境。造成中小企業倒閉多、破產重整少的重要原因是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已不再適應中小企業的本質特征和生存發展需求。如何依據中小企業的特殊屬性和內在需求來重構適合中小企業挽救的重整制度,是企業破產法修改面臨的重要課題。鑒于此,議案建議修改企業破產法,促進中小企業復興,保障社會利益,明確擴大企業破產法的主體適用范圍。同時,在企業破產法中增補適用于中小企業重整的規則。
做好相關制度銜接
北京資產評估協會副會長范樹奎表示,應建立完善以保護和挽救社會生產力根本目標為導向的重整制度和法規體系,配套完善重整工具予以支撐。重視優化企業破產重整,著眼于保護和挽救社會生產力,修訂完善企業破產法,并以其為統領構建統一的現代破產法律體系,促進破產重整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銜接,推進重整制度和法規體系化、現代化。
范樹奎表示,要配套完善多元化重整工具的法律與執行依據,出臺統一的市場化、法治化涉及重整各階段的執行標準與工作指引,鼓勵使用預重整、市場化債轉股、引戰投資、信托計劃、政府引導基金等重整工具,提升重整工具設計與運用水平,有效優化重整程序,有力推動重整計劃執行,縮短正式重整程序,加快企業重生步伐,真正發揮保護和挽救社會生產力作用。
范樹奎建議,實施分類治理,支持鼓勵特殊行業重整。產業結構深入調整疊加數字經濟變革影響,傳統經濟面臨轉型陣痛,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與產業政策對破產重整進行分類治理,通過政府資金引導、配套產業政策扶持的組合拳,實現市場配置引領,支持鼓勵特殊行業重整,防止行業性崩盤和風險外溢。要完善破產重整信息披露機制,維護公平正義。破產重整作為挽救企業的法律制度,有其所追求的獨特的價值目標,包括社會秩序、公平正義和效率。
“應完善破產重整信息披露機制,確保各方在重整程序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從根本上解決破產重整信息資源分布不對稱乃至嚴重失衡問題,平衡債權人、債務人、投資人、企業員工、股東、政府等各方利益。”范樹奎表示,此外,還要增加管理人資格認定,建立聯席管理人制度。破產重整具有階段多、不同主體利益訴求不同等特點,目前我國重整管理人主要以律師為主,極少數由會計師擔任。相對單一的管理人體系,較難在重整不同階段因關注重點不同發揮專業優勢。根據不同專業特性,可建立以律師、財務顧問、會計師、評估師等專業機構組成的多元聯席管理人制度,化解重整管理人單一性風險,更好地處理不同重整階段的各方矛盾,提高重整質量、加快重整工作進度,達到重整預期。
此外,范樹奎表示,還應建立平行審批制度,優化上市公司重整程序。建議在上市公司重整中,證監會與法院實行平行溝通審批機制,優化上市公司重整程序與效率。(許睿 本報記者 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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