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財經上海4月20日電 王思聰一條微博,將連花清瘟卷入輿論“漩渦”。
4月20日下午,以嶺藥業舉行媒體公開說明會,公司高管回應了連花清瘟臨床研究、不良反應及禁忌癥等5大輿論熱點問題。
以嶺藥業董秘吳瑞表示,會持續跟蹤事態發展情況,對于一些詆毀公司、發布不實信息的行為,公司已經保留證據并向相關部門報案,將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目前,公司科研、生產、經營一切正常。”吳瑞告訴上證報記者。
“連花清瘟在原材料價格上漲的大背景下,克服各種困難,充分發揮企業研發生產優勢,加大科技攻關,控本增效,加快產能提升,確保產品質量,堅持為社會提供安全有效、優質低價的藥品保障。”吳瑞說,目前,公司正在全力以赴做好科研工作,保質保量生產,保障市場供應,為疫情防控貢獻力量。公司呼吁大家同心抗疫、共克時艱,理性辨別網絡上對公司和連花清瘟的不實言論。
4月19日,以嶺藥業股價再次大幅下挫9.69%,收于29.27元/股,總市值跌破500億元。公司股價近7個交易日跌幅已超30%。
關于連花清瘟的5個輿論熱點問題回應
熱點一:連花清瘟未做雙盲實驗?
吳瑞說:“隨機雙盲多中心、隨機分組多中心、真實世界研究等都是國際醫學界認可的藥物臨床評價方法,針對不同病種、不同情況、不同階段,可以采取其中任何一種研究方法,結果都是具有科學價值的,連花清瘟從研發上市至今近20年,是國內開展臨床評價研究最多的創新中藥之一。”
據了解,2003年,連花清瘟膠囊治療流感隨機雙盲、對照、多中心3期臨床試驗由中國中醫科學院廣安門醫院等4家醫院,試驗過程嚴格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及GCP要求進行質量控制和規范進行,結果證實連花清瘟顯著改善流感樣癥狀。
2009年,連花清瘟膠囊隨機雙盲、多中心與奧司他韋對照治療甲型H1N1流行性感冒臨床研究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佑安醫院聯合8家醫院共同完成。試驗結果證明:連花清瘟在病毒核酸轉陰時間方面與奧司他韋相當,退熱時間連花清瘟優于奧司他韋,明顯減少了疾病的嚴重程度和癥狀的持續時間,治療費用僅相當于奧司他韋的1/8,顯示出綜合干預優勢。
2020年,連花清瘟開展了治療新冠肺炎前瞻性、隨機、對照、多中心臨床研究。
由于新冠疫情剛爆發,其發病規律、預后與死亡尚不明確,專家組討論認為,采取雙盲、安慰劑對照不能保障病人生命安全,因此專家組決定采取隨機、對照、多中心研究方法。該研究由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等全國9個省23家醫院共同完成,由第三方CRO公司負責監查和質量控制,第三方統計單位完成數據管理和統計分析,保證其客觀性與科學性。研究結果證實:連花清瘟治療組的主要臨床癥狀(發熱、乏力、咳嗽等)改善率較對照組顯著提高,癥狀持續時間明顯縮短,臨床治愈率有效提升。該論文發表于國際知名植物醫學期刊《Phtomedicine》。
2020年4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連花清瘟膠囊/顆粒在原批準適應癥的基礎上,增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輕型、普通型”的新適應癥。
公司表示,2022年,連花清瘟治療輕、中度COVID-19患者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隨機、雙盲、國際多中心臨床研究正在進行中,國內相關后續研究也正在開展中。
熱點二:連花清瘟是不是“新冠肺炎用藥”?
資料顯示,連花清瘟藥品說明書中的功能主治為:清瘟解毒,宣肺泄熱。用于治療流行性感冒屬熱毒襲肺證,癥見發熱,惡寒,肌肉酸痛,鼻塞流涕,咳嗽,頭痛,咽干咽痛,舌偏紅,苔黃或黃膩。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常規治療中,可用于輕型、普通型引起的發熱、咳嗽、乏力。
吳瑞表示,2020年4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連花清瘟功能主治增加“在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的常規治療中,可用于輕型、普通型引起的發熱、咳嗽、乏力”。
國內新冠疫情發生后,2020年1月2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聯合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四版)》中,首次將連花清瘟列為中醫治療醫學觀察期推薦用藥。
之后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五/六/七/八版)》繼續將連花清瘟列為中醫治療醫學觀察期推薦用藥。2022年3月14日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中,除將連花清瘟繼續列為中醫治療醫學觀察期推薦用藥外,還將其列為臨床治療期(確診病例)輕型和普通型推薦用藥。
“公司一直嚴格按照國家藥監局批準的連花清瘟適應癥進行市場推廣。”吳瑞說。
其表示:“在多年的應用實踐中,臨床專家一直在對連花清瘟的臨床應用開展新的研究。2021年河北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主持開展了連花清瘟對新冠肺炎密切接觸者1976例前瞻性、開放標簽、對照試驗,研究結果證實:連花清瘟干預組核酸檢測陽性率0.27%顯著低于對照組陽性率1.14%(具有統計學意義),密接人群預防應用連花清瘟可降低新冠肺炎陽性感染率達76%,同時安全性良好。該項研究結果發表于《Evidence-Based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熱點三:連花清瘟不良反應和禁忌不明確?
公司表示,媒體文章中稱“連花清瘟藥品說明書中關于不良反應和禁忌的描述一直不明確”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2019年3月,公司已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成藥非處方藥說明書撰寫指導原則》的規定,對連花清瘟膠囊說明書的“不良反應”、“禁忌”項向藥品監管部門提出了修訂。其中【不良反應】修訂為“上市后監測數據顯示本品可見以下胃腸道不良反應如惡心、嘔吐、腹痛、腹瀉、腹脹、反胃,以及皮疹、瘙癢、口干、頭暈等”,【禁忌】修訂為“對本品及本品成分過敏者忌服”。
公司進一步表示,作為已上市近20年的中成藥,連花清瘟具有良好的安全性,根據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數據顯示,不良反應發生率屬于國際醫學科學組織委員會(CIOMS)推薦定義的“非常罕見”級別。
熱點四:世衛組織“推薦”連花清瘟”?
吳瑞說:“經公司自查,公司方面無人接受過某微博自媒體發布視頻中所提到的兩家媒體采訪,也未在任何場合表示世衛組織‘推薦’連花清瘟。”
吳瑞表示,世界衛生組織日前發布《世界衛生組織中醫藥救治新冠肺炎專家評估會報告》(以下稱“評估報告”),該報告明確肯定了中醫藥救治新冠肺炎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鼓勵世衛組織會員國在其衛生保健系統和監管框架內考慮使用中醫藥治療新冠的可能性。
評估報告指出,研究結果表明中醫藥能有效治療新冠,且根據臨床療效判定指標顯示對輕型和普通型病例尤其有效,有利于降低輕型或普通型病例轉為重癥的風險。對于輕型與普通型病例,與單純的常規治療相比,中醫藥在作為附加干預措施時,可縮短病毒清除時間、臨床癥狀緩解時間和住院時間。在進行常規治療的同時,使用中醫藥方法進行干預,不僅耐受性良好,其安全性與單純的常規治療亦相仿;盡早使用中醫藥可改善輕型和普通型新冠肺炎患者的臨床預后。同時,評估報告建議開展新的臨床研究。
在中方專家分享的關于中醫藥救治新冠肺炎的相關報告中,引用了發表在《植物醫學》(Phytomedicine)上的《中藥連花清瘟膠囊治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前瞻性、隨機、對照、多中心臨床研究》(Efficacy and Safety of Lianhuaqingwen capsules, a Repurposed Chinese Herb, in Patients with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a Multicenter, Prospective,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的相關研究成果(報告第8頁)。
“綜上,《世界衛生組織中醫藥救治新冠肺炎專家評估會報告》認可的是包含連花清瘟在內的中醫藥對于新冠肺炎的療效。公司未在任何場合表示世衛組織‘推薦’連花清瘟。”吳瑞說。
熱點五:賈振華作為相關臨床研究論文共同作者是否影響研究結果?
吳瑞表示,發表在《植物醫學》(Phytomedicine)上的《中藥連花清瘟膠囊治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前瞻性、隨機、對照、多中心臨床研究》論文署名作者共19位,賈振華教授僅是其中的一員。在該項臨床試驗中,他主要負責研究方案設計,但并未參與數據收集和統計分析,未對研究結果造成任何影響。公司向該研究提供部分資金及研究藥物等事宜均已由《Phytomedicine》編輯部進行了澄清并可公開查閱。
該項臨床試驗是由全國9個省23家醫院共同完成的前瞻性、隨機對照、多中心循證研究,由第三方CRO公司負責數據收集、監查和質量控制,數據管理和統計分析也由第三方統計單位完成,從而保證了該項臨床研究的客觀性與科學性。
事件回溯:“連花”為何陷“淤泥”
回溯此次事件,4月14日,萬達集團董事王思聰轉發一條自媒體視頻。
該視頻稱,世界衛生組織肯定中藥抗疫貢獻時,并未直接提及連花清瘟,質疑其可能存在過度宣傳。王思聰當時配發評論:“證監會應嚴查以嶺藥業……”,但很快刪除評論,僅轉發視頻。
非議從天而降,以嶺藥業證券部人士也迅速回應:“公司產品有完整的證據和報告披露;投資者要甄別網絡上的言論,不能因為‘王思聰’三個字就隨意提出疑問。”
作為“熱搜體質”,雖然轉發評論刪除,但事件卻僅僅是開始。該微博被迅速轉發、截屏,引發網絡熱議。
王思聰剛“錘”完,大V“丁香醫生”也出手了。
17日凌晨,其在公號上發文《不要吃連花清瘟預防新冠》,目前,閱讀量已經超過10萬。
持續發酵的輿論似乎也波及到二級市場。
4月15日以來,以嶺藥業股價連續下跌,在19日小幅翻紅后,20日再次重挫。
對于股票大跌,一些投資者在投資者互動平臺希望公司積極做出回應和相應的法律反擊。
20日,公司在投資者互動平臺表示,目前,公司正在全力以赴做好科研工作,保質保量生產,保障市場供應,為疫情防控貢獻力量。公司呼吁大家同心抗疫、共克時艱,理性辨別網絡上對公司和連花清瘟的不實言論。公司會持續跟蹤事態發展情況,對于一些詆毀公司、發布不實信息的行為,公司已經保留證據并向相關部門報案,將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