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近日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以規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監高及從業人員的任職和執業行為,強化經營機構主體責任,促進經營機構合規穩健運行。
《管理辦法》重點明確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人員的任職要求、執業規范和機構主體管理責任。
一是按照分類原則優化人員任職管理。二是強化執業規范,落實“零容忍”要求。三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夯實行業發展根基。
《管理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并對不符合相應任職和從業條件的人員給予1年的過渡期。(記者 鐘國斌)